(2016)冀013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杨敏峰,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