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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杨敏峰,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瑞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