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潘军诉周志胜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刘迪,周志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潘军(反诉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胡泽源、谈家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迪(反诉原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小春,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胜,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军诉被告刘迪、周志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军及反诉原告刘迪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军及反诉原告刘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潘军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刘迪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潘军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反诉原告刘迪负担。审判员 万 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