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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武某、泾阳县城关某汽车租赁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徐某,武某,泾阳县城关某汽车租赁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泾阳县城关某汽车租赁行。负责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武某、泾阳县城关某汽车租赁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武某的户籍和财产所在地为陕西省泾阳县,泾阳县城关某汽车租赁行的财产所在地为陕西省泾阳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委托至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