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沈德利与丁忠德、陈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忠德,沈德利,陈洪,安徽吉荣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忠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德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吉荣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经五路以西。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易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汪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丁忠德与被上诉人沈德利、陈洪、安徽吉荣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易商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丁忠德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忠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审 判 员 周 历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