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武云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武云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朱林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云彪,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云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新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