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岑商初字第182-2号原告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天童大湾路38号。法定代表人袁海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翔路76号。法定代表人蒋震远。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300元,减半收取14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50元,由原告舟山市利柯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