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韩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x,男,汉族。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韩xx窜至同江市文治巷86号吴xx家内,盗得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葡萄酒4瓶。电脑显示器及电脑主机被韩xx卖给流动收废品小贩,获赃款60元。葡萄酒被韩xx扔掉。2、2015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韩xx再次窜至同江市文治巷86号吴xx家,进入室内行窃时,被吴xx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同江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桦南县公安局明义派出所证明,证人韩xx1、吴xx的证言,被告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说明,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韩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