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四川好时吉化工有限公司与曾旭明、孙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好时吉化工有限公司,曾旭明,孙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好时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周小薇,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旭明,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金河南路。被执行人:孙龙敏,女,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金河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旭明、孙龙敏的银行存款545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