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江蕙、张桂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孙江蕙,张桂民,杨建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二初字第00285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身份证号:XXXXXX,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高兴利,该单位员工。被告孙江蕙。被告张桂民。被告杨建存。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江蕙、张桂民、杨建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致本院无法按相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