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汪百寅与黄山克里得电子有限公司、田武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百寅,黄山克里得电子有限公司,田武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汪百寅,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克里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武孝,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武孝。本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克里得电子有限公司、田武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克里得电子有限公司、田武孝存款10427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