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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范淑芬、邢军与邢军、王展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淑芬,邢军,王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范淑芬。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军。被执行人王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芬诉被告邢军、王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邢军、王展华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军、王展华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邢军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92-3号门市(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赵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