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谢家强抢劫罪,谢家强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78号罪犯谢家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和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家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本院以(2009)一中刑执字第3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3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家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家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谢家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