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杨荣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杨荣贵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03号原告王桂芝,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杨荣贵,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芝与被告杨荣贵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荣贵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回对被告杨荣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00元减半收取722.50元由原告王桂芝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22.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