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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杨荣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杨荣贵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03号原告王桂芝,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杨荣贵,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芝与被告杨荣贵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荣贵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回对被告杨荣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00元减半收取722.50元由原告王桂芝负担,返还原告案件受理费722.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