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商洛 市住房 公积金管 理中心商 州管理部与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州管理部,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州管理部。法定代表人胡智军,主任。被执行人刘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斌工资1200元,共计57058.14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林增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