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兴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兴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兴宇,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