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严娟与被告叶志刚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现去向不明。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5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就喜欢打牌,婚后原告多次劝阻无效。被告在2012年把夫妻多年打拼购置的房产和汽车全部输掉,并欠下巨债。为了躲避巨额高利贷,被告于2012年10月消失,至今杳无音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的赌债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1999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较好。2005年10月31日,原、被告在湖北省洪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对于婚后感情,原告主张在结婚后的前几年里,夫妻感情较好,但后来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2年10月,被告为躲避高利贷离家出走,除离家出走初期有过电话联系外,双方至今已三年互无联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岳阳生活。原告主张,双方在2008年左右购买了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房屋,还购买了一辆汽车,但因被告赌博,已全部被被告输光,现在家中没有其它共同财产,也没有银行存款及债权,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债,但不清楚金额。本案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岳阳湘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然婚前感情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但被告未注意夫妻感情的继续培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自被告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有近三年的时间双方互无联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夫妻共有的房屋及车辆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处分,本院不再作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在外有赌债,但没有证据证明该赌债存在,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剩勇人民陪审员 王国元人民陪审员 陈道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