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时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24号罪犯时涛,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时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时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2008年间伙同他人,虚构能为被害人代售墓地并办理墓地过户手续的事实,以北京市甘泉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流芳永同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买卖合同书》,并以收取委托服务费、保证金、过户费等费用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菊生、刘琨、马瑞莲等400人的人民币共计600余万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2.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36.3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时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主犯,犯罪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