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3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飞与被告延安顺捷物资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延安顺捷物资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300号原告韩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顺捷物资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嘉岭大厦写字楼5楼。法定代表人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与被告延安顺捷物资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原告韩飞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230元。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