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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发忠、张小萌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发忠,张小萌,郭涛,宋德全,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073号原告赵发忠,男,汉族,居民。原告张小萌,女,汉族,居民。原告郭涛,男,汉族,居民。原告宋德全,男,汉族,居民。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三星电器制冷维修部,经营者王学红,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教师新村临街楼。身份证号码:3725231975********。委托代理人连加利,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蕾,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50号五环花苑2号楼2单元603室。法定代表人隋安科,总经理。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被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上列原、被告之间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发现被告济南银恒经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变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孙 锐陪审员 刁文佼陪审员 张修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