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侯亮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亮,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1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亮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亮于2015年11月3日11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田园牧歌小区室内,不顾被害人郭某某的反抗将其强奸。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亮违背妇女意志,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侯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亮于2015年11月3日11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田园牧歌小区室内,不顾被害人郭某某的反抗将其强奸。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侯亮系被抓捕归案。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侯亮及被害人郭某某的自然信息情况。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侯亮无前科劣迹情况。4.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侯亮对田园牧歌小区室及屋内强奸被害人的位置及被其脱下的被害人的裤衩进行指认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李金波证言:侯亮平时叫侯伟,我们是2014年夏天在工地干活认识的,侯亮和我妻子见过一次面,但不熟悉。半个月以前我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帮我留意惠民小区有没有合适的房子出租,当时他答应了。2015年11月3日,侯亮给我打了两个电话我没有接到。2015年11月3日早上7时50分,我给侯亮回的电话,侯亮问我租不租他现在住的房子,这个房子要到期了,他要搬家,当时我和侯亮说在外地现在回不去,回去之后一两天就过去。放下电话我就给我妻子打电话,把租房子的事告诉她了。2015年11月3日8时50分,发现我170XXXXXXXX的手机停机了,我给妻子打电话让他帮我充话费,当时是侯亮接的电话,我当时很奇怪,他为啥上我家,侯亮说自己要出门,先把钥匙和房东电话送过来。这时我妻子接过电话,我和她说了充话费的事,就把电话挂了。2015年11月3日早晨我给侯亮打电话时告诉侯亮,我回去之后看房子,如果满意再取钥匙。打电话的时候我和侯亮说自己在去白河的车上要两天才能回来,但是侯亮没有问我妻子是否在家。2015年11月3日下午15时左右,我妻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她被强奸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5年11月3日早晨5点左右,我老公去白山验收工程,早晨7点左右,我老公给我打电话说,我在惠民小区租了一个房子,回来时候咱俩去看看。2015年11月3日8时左右,一个男的到我家敲门,说我是你老公的朋友,我是来给你们送钥匙,还要把房东的电话留给我,我就回屋里想要拿笔和纸想要记录一下,这个男子就跟着进来了。进来之后我就先把房东的电话号和房子的门牌号记录下来。记完之后这个男子并没有走,而是站在屋里和我说话,开始的时候是和我介绍这个房子,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就坐在了床边,他又开始和我说他和我老公一起干活的事,说着说着就开始说我老公在外面一些事,说他在外面挣的钱都吃喝嫖赌了,说我为他挺不值得的。大概11时左右,我发现他有点不对劲,从床边向我的方向靠,我就有点害怕了,用手机微信拍了一个小视频,发给朋友,想让她们过来帮我一下。可是还没等发出去,这个人就扑过来,把我按倒了。他用身体把我压住,开始用嘴亲我,用手摸我下体,他亲得我说不出话,喘不过气。我当时在家穿的是睡裙,里面只穿了一条内裤,他用手拨我的内裤,我用手拉着不让他拉,我和他撕把一会没有劲了,就被他拉掉了。这时他一只手按着我一只手,在我身上乱摸,过了一会他开始脱自己裤子,我开始往起站,骂他快点滚。他说今天就是为你来了,边说边又把我按倒了。又用身体把我压住,把我腿分开,强行把我强奸了。他起身之后,说自己晚上还会再来的,就走了。我当时头脑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办,我把这事告诉我的一个好姐妹,她随后赶到了,我们就来报警了。这个男的来我家是送钥匙的,他给我钥匙之后,一直和我说这说那,我也不好意思撵他走,中途我老公还来了一个电话,我是让这个男的接的,他说自己要去榆树,就先把钥匙送过来了。这个男子在强暴我时没有打我,没有用凶器及言语威胁。(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亮供述与辩解:2015年11月3日9时30分左右,我给李飞打电话,想和他商量头几天他和我说租房子的事情,但是李飞关机了。我知道李飞去外地了,我就去李飞宽城区田园牧歌小区27栋2门905室的家了,到李飞家门外,我敲了两下门,李飞的媳妇(郭某某)就给我开门了,我就进屋了,当时屋里就郭某某一个人,我和郭某某说他老公租房子的事情,她问我房子的价格、供暖情况。我说李飞关机了。她也给李飞打电话,但是李飞也是关机状态。之后我就和郭某某在卧室的床头坐着,她坐在床头,我挨着她,我们就开始聊一些家常。郭某某说,李飞总在外面干活,在家的时间很少,我怀疑他在外面有人了。我说,现在社会就这样,他也是这样的人,我们干了这么多年活了,我很了解他,以后他赚钱你多攒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得了,郭某某说,我也发现他在外面有人,有工友说过他在微信上联系了一个女的并出去约会了。我们一直聊到了11点左右,她和我聊天时只穿了一条内裤和一件睡衣,我就动心了,我忍不住就开始亲郭某某的嘴,她就推我,好像是不同意。我顺势就给郭某某按倒在床上了,我用手摸她乳房,她推我说不行,推了我几下,对我说不要这样,你别整了,我有老公。我也没管,就用手把她内裤扒下来扔床上了,然后我自己脱了裤子到脚面,脱完裤子我就趴在郭某某身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不一会我就射精了,射在了郭某某阴道里了,完事我就穿上了裤子。郭某某问我什么时候走,我说不一定,也许是下午,然后我就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可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亮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侯亮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其家属能够代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屹红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赵一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