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加清、杨廷兵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清,杨廷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加清,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廷兵,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加清、杨廷兵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安梁、书记员梁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加清、杨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廷兵、刘加清在广南县篆角乡人民政府门口相遇后约去篆角至珠街的打石碑处偷车。20时许,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骑摩托车途经此处,被告人刘加清将二人拦下并叫他们骑摩托车载其与杨廷兵去红岩,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县篆角乡阿渺村委会火麻冲路段时被被告人刘加清叫停,被告人杨延兵从身上拿出一把跳刀对郭某某、李某某进行威胁索要财物,将李某某的一部酷派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和郭某某的大运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抢走,后将摩托车骑至砚山县阿猛镇黑标村以500元价卖给朱某某。经鉴定,被抢摩托车价���人民币50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和辨认笔录、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加清、杨廷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至六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加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抢劫是杨廷兵提出来的,其是听杨廷兵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廷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杨廷兵、刘加清在广南县篆角乡政府门口相遇,二人便相约到篆角至珠���的打石碑(地名)处抢劫。20时许,被告人刘加清将同骑一辆摩托车途经此处的在校学生郭某某、李某某拦下并要求载其与杨廷兵去红岩(地名),当摩托车行驶至篆角乡阿渺村委会火麻冲路段时,被告人刘加清叫停摩托车,被告人杨延兵持跳刀对郭某某、李某某进行威胁,被告人刘加清将李某某的一部酷派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和郭某某的大运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抢走,二被告人将摩托车骑到砚山县阿猛镇黑标村以500元出卖给朱某某。经鉴定,被抢摩托车和手机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070元和2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于2015年7月9日和8月31日将扣押的被抢手机和摩托车发还给李某某和郭某某。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清、杨廷兵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加清、杨廷兵积极主动并相互配合实施抢劫行为,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由二被告人对所犯罪行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加清、杨廷兵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便侦查机关将被抢财物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加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廷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对广南县公安局扣押的跳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 川人民陪审员 秦瑞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