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179号原告李某被告苏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苏某某某(××××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监护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苏某某某(××××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理解,有了矛盾及时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生活的。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