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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禹执字第2015-28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方会典申请执行刘向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会典,刘向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2015-2853-1号申请人方会典,男,生于1970年1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方北村8组。被执行人刘向哲,男,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白庙煤矿院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3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向哲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向哲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向哲价值2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