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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会与刘明华,魏爱国,深圳市宝润燃气有限公司东方供应站,深圳市宝润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会,刘明华,魏爱国,深圳市宝润燃气有限公司东方供应站,深圳市宝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09号原告谢会,女,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树豪,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华,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魏爱国,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深圳市宝润燃气有限公司东方供应站,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48270-0。��责人文剑波。被告深圳市宝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塘下涌村,组织机构代码72715895-x。法定代表人JINWENLU。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四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会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