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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行初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雅山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211号原告李雅山,无业。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七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冯习川,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山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李雅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雅山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卢凤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稼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