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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柳作勇与夏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作勇,夏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73号原告柳作勇,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夏道文,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作勇诉被告夏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作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77.5元,由原告柳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