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煌枫与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煌枫,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26号原告:罗煌枫,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奕翠园二期20号别墅,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委托代理人:陈燕维,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佳玲。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懿。原告罗煌枫诉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贰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煌枫的委托代理人陈燕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贰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煌枫诉称:2014年底,原告与王进松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王进松在与原告交往过程中向原告夸大吹嘘其名下的零贰零公司项目效益甚好,积极鼓动原告加盟零贰零公司项目。2015年4月16日,原告在王进松的欺瞒下签订了零贰零加盟合同(合同编号:ZS2015-04-16),合同约定原告通过加盟方式获得零贰零公司同意使用其品牌以及其他加盟合作事宜。2015年5月18日,原告根据上述加盟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零贰零公司支付了加盟筹备款30万元。原告向零贰零公司支付了加盟筹备款、店铺保证金及水电费后,被告知因零贰零公司内部问题,无法与原告继续合作加盟合同,原告发现自己可能被骗,遂于2015年6月8日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紫马岭派出所报案。原告报案后,经双方协商,原告与零贰零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双方友好协商终止零贰零加盟合同。该协议还约定,零贰零公司应当将原告支付的加盟筹备款30万元以及原告筹备加盟合作期间的店铺租金损失17400元、水电费485元,合计317885元分期退还原告,其中,第一笔款项5万元应在2015年7月6日退还。但是,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零贰零公司仍未向原告退还第一笔款项。原告多次去电或上门催促零贰零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退款义务,但其均不予理会。2015年7月1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零贰零公司发出关于敦促限期履行退款协议义务的律师函,要求零贰零公司履行退款义务。但是,零贰零公司在签收律师函后,仍未向原告退还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款项317885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计至被告退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7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款项317885元包括其支付的加盟筹备款30万元、租金17400元、水电费485元,上述款项均从实际付款之日起计付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筹备款和租金从2015年5月18日计付,水电费从2015年6月29日开始计付利息。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罗煌枫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身份资料;2.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3.零贰零加盟合同;4.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5.中山市小榄镇房产管理所出具的收据;6.退款协议;7.律师函、快递单及签收凭证;8.报警回执。被告零贰零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零贰零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32055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2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零贰零公司的银行存款320559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零贰零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罗煌枫(合同乙方)与零贰零公司(合同甲方)签订零贰零加盟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依法拥有“”品牌的知识产权,甲方承诺在乙方加盟经营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图案及涉及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合同约定允许的范围外使用上述标识;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的经营模式、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开设“”连锁店,销售甲方供应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由乙方自行负担租赁押金和租金;3.乙方加盟经营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4.加盟店内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甲方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及采购,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加盟费用包括意向保证金、经营保证金、品牌使用费用、品牌管理及配送服务费、货款、设备及装修相关费用、中间业务、电商业务等,其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间加盟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万元意向保证金,以便于甲方开展工作,达到三个月如甲乙双方均无法找到铺面的,可申请保证金无条件退回并解除合同;6.合同签约地为中山市石岐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罗煌枫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王莺歌的银行账户向零贰零公司汇款30万元。2015年6月29日,零贰零公司(甲方)与罗煌枫(乙方)签订退款协议,约定:1.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零贰零加盟合同,因双方未达成后期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上述合同;2.甲方同意无息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加盟筹备款30万元;3.筹备期间所造成的店铺租金17400元、水电费485元,共计17885元,由甲方承担;4.上述款项甲方分五期支付,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6日、8月6日、9月6日各支付5万元,2015年10月6日支付7万元,2015年11月6日支付97885元;5.乙方指定退款账号为:收款人:王莺歌;账号:62×××52;开户行:工行。退款协议签订后,零贰零公司没有依约履行退款义务。罗煌枫追讨未果,遂委托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陈燕维律师发函催促,要求零贰零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向罗煌枫退回317885元,并在退回款项时一并向罗煌枫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罗煌枫付款之日计至退还款项之日止)。2015年7月15日,律师函以快递的形式寄出,次日,该快递被签收。零贰零公司收到该律师函后仍未履行退款义务。罗煌枫追讨未果,遂于2015年7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罗煌枫同意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解决本案合同纠纷。就本案的相关情况,罗煌枫向本院陈述,2014年12月,其通过朋友介绍与王进松认识,王进松自称是零贰零公司的董事长,并向其推销零贰零公司的加盟项目,经了解王进松与零贰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懿是姐弟关系,其也前往零贰零公司多次实地考察,因考虑到零贰零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开设的店铺数量较多,众多加盟门店均在经营中,生意看起来不错,经营模式与“7-11”较相似,故其对零贰零公司的加盟项目产生兴趣,在与王进松洽谈三、四个月后最终签订了加盟合同;签订合同时,王进松声称其只需负责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投资即可,其他的准备工作包括寻找经营地址、店铺装修、招聘员工、员工培训、进货、管理等均由零贰零公司负责;签订合同后,零贰零公司在中山市小榄镇的新市路65号首层(中山市小榄镇房产管理所名下的物业)寻找到一个铺位,于是其就委托朋友张新平于2015年5月18日前去交纳租房保证金17400元,在交纳保证金时中山市小榄镇房产管理所称其需要结清上一手租客拖欠的水电费485元后,才能签订租房合约,其觉得金额不大,故交纳了水电费;在交纳上述保证金和水电费后,王进松称其还需预付30万元预备金,用作加盟店的装修、进货、培训、招聘员工之用,该费用多退少补,王进松并称支付30万元款项后,加盟店可立刻开工、装修、招聘、进货,但其等待了一、两个星期仍没有任何动静,后来其发现零贰零公司有问题,故向王进松询问,王进松称由于公司内部出现问题,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其加盟的店铺需要延后开业,此时其感觉受骗,故于2015年6月8日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紫马岭派出所报警;报警后,王进松找其协商退款事宜,并让零贰零公司的财务总监杨艳与其签订了退款协议;零贰零公司同意退还的款项317885元包括其支付的加盟筹备款30万元、租金17400元、水电费485元,其中加盟筹备款30万元是其通过案外人王莺歌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则是其委托案外人张新平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为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情况,罗煌枫提交了2015年5月18日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及中山市小榄镇房产管理所开具的收据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及原被告住所地均在中山市,内地法律与本案纠纷有最密切联系,根据前述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裁决。零贰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退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双方同意终止零贰零加盟合同,零贰零公司同意退还加盟筹备款30万元,并承担筹备期间所造成的店铺租金损失17400元、水电费485元,但签订协议后零贰零公司未依约退还上述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罗煌枫现起诉要求零贰零公司按照退款协议的约定退还上述款项并计付相应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煌枫清偿3178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28日期间以317400元为基数,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以317885元为基数,此后以实际尚欠的本金额为计算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8元,财产保全费2123元,合计8231元(原告罗煌枫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煌枫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零贰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穗波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吴洁愉第8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