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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桐柏县畅歌娱乐中心与余涛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柏县畅歌娱乐中心,余涛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桐柏县畅歌娱乐中心。住所地:桐柏县。个体工商户字号411330601227897(1-1)。经营者李刚,男,1949年7月29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刘平,系该中心员工。被告余涛,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原告桐柏县畅歌娱乐中心诉被告余涛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柏县畅歌娱乐中心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柏县畅歌娱乐中心撤回对被告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尊卿审 判 员  胡明启人民陪审员  马晓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