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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显聪、许淑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显聪,许淑云,蔡显忠,蔡显辉,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505号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锦园*幢***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振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显聪。被告:许淑云。被告:蔡显忠。被告:蔡显辉。被告: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显聪。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蔡显聪、许淑云、蔡显忠、蔡显辉、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帝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丰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蔡显聪、许淑云共同偿还原告瑞丰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4%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蔡显忠、蔡显辉、百富帝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原告瑞丰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告蔡显聪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xxxxxx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登记在被告蔡显辉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镇xxxxxxxxA单元xxx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4日,原告瑞丰公司与被告百富帝伦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瑞A)最保字第013号】,合同约定:被告百富帝伦公司同意为原告瑞丰公司向被告蔡显聪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5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2月4日,被告蔡显聪以以贷还贷为由向原告瑞丰公司申请借款。同日,原告瑞丰公司审查同意后,与被告蔡显聪、蔡显忠、蔡显辉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2015(瑞A)保借字第0082号】,合同载明:原告瑞丰公司同意向被告蔡显聪发放贷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由被告蔡显忠、蔡显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以后,原告瑞丰公司按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蔡显聪发放贷款500万元。借款以后,被告蔡显聪未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以后,被告蔡显聪亦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蔡显忠、蔡显辉、百富帝伦公司均未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蔡显聪与被告许淑云于1989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蔡显聪、许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4%计算,从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蔡显忠、蔡显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5000000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00元,现减半收取23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蔡显聪、许淑云、蔡显忠、蔡显辉、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