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与韩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李海炼,行长。被执行人韩XX,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与韩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XX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