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胜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胜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32号罪犯郭胜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1997)青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作出(1998)鲁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9年11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作出(1998)鲁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青刑执减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胜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胜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胜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进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