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与罗发根、浣敏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罗发根,浣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胡赞兵,主任。被执行人罗发根。被执行人浣敏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罗发根、浣敏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2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罗发根、浣敏群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发根、浣敏群银行存款22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