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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35号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卜廷川,职务董事长。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与淠河路交叉口东北角颐和阳光100商铺。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水湖路24号403室。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88#建设局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与佛子岭路交叉口万象新天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燕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金寨南路肥西宾馆新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强,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2105室。法定代表人:徐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西路228号世纪别墅3栋。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职务总经理。被告:张燕华。被告:黄力。被告:张晓峰。被告:李娉。被告:苏平。被告:徐华。被告:张青华。担保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17-17A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仙满楼颐和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园步步高美食城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万象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燕华、黄力、张晓峰、李娉、苏平、徐华、张青华银行存款5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律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亓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