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启明模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启明模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7671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8元;执行费10235.2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在执行立案后已支付给申请人延吉启明模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851898元,申请执行人延吉启明模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标的全部予以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光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