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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勃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勃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20号罪犯张勃生,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姜嫄街**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以(2012)雁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勃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该犯及其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西刑一终字第001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是主犯。于2012年11月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勃生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勃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勃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勃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勃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