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立峰、何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万顺,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侗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高立峰,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何玉娜,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邓远志,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陵县霞阳镇长江路**号。被告吕瑞坦,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旗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周信桐、欧树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万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5日,被告高立峰向原告借200000元。被告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作保证担保。之后被告高立峰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经多次催收无果。请求法院判令:1.《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高立峰立即清偿所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息,其中:贷款本金53398.09元,利息940.9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查询贷款已扣款情况,证明被告与原告的借贷关系及欠供情况。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说清证据的合法来源,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本案存在关联,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于2014年9月5日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总期限为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止,最高额度为200000元,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浮动一定的比例确定,在期限内不作调整,采取等额本息的方法偿还贷款本息,被告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约定为“在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约定还款方式是到期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金的方式,关于违约事项约定有“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对于违约责任约定有“无需向借款人发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高立峰发放贷款,约定的年利率为18%。被告高立峰自第10期开始欠供贷款利息,截至2016年1月18日,尚欠本金37850.95元,利息772.80元,罚息3988.67元。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证据证实违法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自的权利义务均受到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高立峰发放贷款,履行自身合同约定之义务,但被告高立峰从第十期起便不再按照约定偿还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清偿贷款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被告高立峰应清偿所欠的贷款本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被告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清偿时,应在保证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复利,参照与其性质相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等规定,逾期计算的罚息金额已足以达到制裁违约行为的目的,不应再行计算复利,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的复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借款本金37850.95元利息(截至2016年1月18日的利息为4761.47元,从2016年1月19日起,以37850.9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7%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高立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48元,保全费563.39元,共计1721.87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高立峰、何玉娜、邓远志、吕瑞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国旗人民陪审员 周信桐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异书 记 员 卢致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