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与梁英奎、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梁英奎,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负责人郑茹茹,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彦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员工。被告梁英奎。被告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与被告梁英奎、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梁英奎、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梁英奎、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梁英奎、秦皇岛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庆国审判员 董晓勇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