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夏正明与湖南宏利德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镜湖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正明,湖南宏利德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夏正明,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宏利德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刘光明,经理。本院在执行夏正明与湖南宏利德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镜湖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8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湖南宏利德国际清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镜湖分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