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行审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泰顺县民政局与沈振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民政局,沈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9行审0000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林允贯,局长。被申请人沈振坤。申请执行人泰顺县民政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民执决字(2015)3号行政执行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泰顺县民政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邦远陪审员 郑乃苍陪审员 曾齐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