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姜丕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姜丕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5号原告:王志强,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姜丕欢,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姜丕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姜丕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强承担。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