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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姜丕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姜丕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25号原告:王志强,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姜丕欢,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姜丕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强撤回对被告姜丕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强承担。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英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