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班么旦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20号罪犯安班么旦主,男,藏族,现年25岁,甘肃省玛曲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州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班么旦主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遵守操作规程,较好地完成了任务。记功2次,表扬2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安班么旦主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班么旦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