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德友与吉皮公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友,吉皮公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字23号原告:杨德友,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被告:吉皮公社,男,彝族,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友与被告吉皮公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友负担。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