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26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张某乙、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乙,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5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住黑山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乙、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