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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洛阳xx眼镜有限公司、张xx、苗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XX眼镜有限公司,张XX,苗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杨保太,行长。被执行人:洛阳XX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被执行人:张XX,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丁家街洛恒小区1号楼2门402号。被执行人:苗XX,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XX,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洛阳XX眼镜有限公司、张XX、苗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XX眼镜有限公司、张XX、苗XX、王XX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100410000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宏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