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建胜与李沧区张燕家庭托儿班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胜,李沧区张燕家庭托儿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胜。被执行人李沧区张燕家庭托儿班。法定代表人王丽香。委托代理人曲广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建胜与被执行人李沧区张燕家庭托儿班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已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不予执行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人仲案字(2015)第260号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建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