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官晓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33号罪犯官晓光,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官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官晓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24日间,孙江伙同孙佳振(在逃)、官晓光在永吉县北大湖镇、口前镇等地盗窃六起,盗窃价值人民币36270元,销赃后,官晓光分得赃款2900元。原判法院认为,官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官晓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1-4起盗窃事实,属于坦白,且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2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9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官晓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不履行财产刑,月消费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晓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