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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因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广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宝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玉磊、曹向军(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因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嘉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誉岳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宇(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因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6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原告济南南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人民陪审员  潘信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