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镇工业街5号,注册号130723000001981。法定代表人李继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满珍,公司区域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保县老嘎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公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