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成创展销售中心与马鞍山市益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成创展销售中心,马鞍山市益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85-1号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成创展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经营者:邓义霞,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涛,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益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耀星。委托代理人:廖军,系公司职工。本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字第8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成创展销售中心撤回保全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市益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红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