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9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和利明申请执行武永昌、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利明,武永昌,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45-1号申请执行人和利明(曾用名和利民),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永昌,男,1957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华,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和利明与被执行人武永昌、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39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书记员  任尚芬 百度搜索“”